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
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办法》共43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以来,我国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就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者基金和股权投资者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点击阅读全文 >

关于《办法》更多解读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让风险与风险承担能力匹配

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管理,让产品与风险承担能力匹配是金融监管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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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切实保护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成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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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将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对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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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式享有特别保护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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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经营机构承担起"卖者有责"的责任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弥补了现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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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起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为中小投资者撑起了保护伞

新规将对投资者保护乃至整个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将重新塑造市场生态,对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信心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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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中枢性、底线性制度,而随着《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随着《办法》的不断深入实施与成熟,益学堂作为投资者教育行业标杆企业的引领作用将会进一步彰显,努力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这对于不断跨越式发展的益学堂来讲,充满了挑战,更是难逢的良好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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